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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车使用及驾驶员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21/11/22  文章来源:县纪委监委干部室  作者:县纪委监委干部室  点击数:7755   分享按钮

为加强公车使用管理,确保安全行车,提高服务质量,现就加强委机关驾驶员及公车管理作出如下规定:

一、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及用途

1.列入公车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,在城区或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,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,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,不再安排公务用车或报销相关费用。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:东至东塘河,南至新建河(西塘河东)-沈舍路(建宝路东)-盐徐高速,西至阜建高速,北至S234-S233-建宝路-站前路-西塘河-S233的合围区域(面积约为215平方公里)以内。在规定区域外按规定申请公务用车。

2.调研和接待用车,用于保障重要接待任务和委机关干部下基层调研。

3.机要通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4.执法执勤用车,用于问题线索初查初核、审查调查以及作风建设监督检查、上级交办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等监督执纪活动。

5.省外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保留车辆,由公共交通保障,据实报销交通费用。

二、公务用车及其它用车使用申请流程

1.所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。各部门需公务出行保障用车时,在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,提前半天从内网申报。市内由室分管常委、巡察机构由巡察办负责人、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分管常委,市外由办公室分管书记批准后,由办公室综合考虑科学安排调度,不允许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。

2.办理“留置”案件、重大事项督查督办,由承办部门申请,经部门分管常委审核、办公室分管书记批准后,办公室结合车辆使用实际情况,安排相对固定执法执勤用车。使用期间,由承办部门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。

3.调研和接待用车,由承办部门申请,经部门分管常委审核,由办公室统一派车。

4.特殊情况或突发情况,需申请用车的,可以先行口头申请,经分管常委或分管书记批准后,直接由办公室派车,事后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补签。

5.如遇特殊情况需租用地方车辆,承办部门需提前三天申请,办公室汇总报分管书记批准,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,由办公室统一租用地方车辆。

6.办公室每月汇总车辆使用情况,作为报销相关出车补助重要凭证。

三、公务用车维护维修管理

1.车辆维修及更换配件,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进行,由驾驶员填写《车辆维修申请表》,需更换配件,必须在严格遵守使用年限的前提下申请,经办公室事务管理科审查提出维修意见,经分管常委批准后,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陪同驾驶员一同送修。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修理范围的,费用自理。

2.修理中发现需要新增维修项目的,经办公室事务管理科科长现场核实后安排,事后需补填《汽车维修申请表》。送修车辆需要更换重要部件,由办公室事务管理科科长、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现场验货,更换下来的部件必须带回单位。

3.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维修的,应立即和办公室事务管理科联系,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,费用结报须注明原因,并请随车人给予证明。

4.车辆维护需更换座垫、脚垫等车内装饰品,本着节约的原则,确实需要购置的,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,经办公室事务管理科报分管领导批准后,统一政府采购。未经申请先行购买的,费用自理。

5.所有车辆需要保养、维护或添置设备用品时必须有两人共同到现场参与验收、确认签字。

四、公务用车油料管理

1.车辆加油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加油,原则上每周二、五下午为加油日,由车辆管理人员携带加油卡与驾驶员一起到定点加油站加油。办公室事务管理科按车建立加油明细台账,严格审核行驶里程和加油记录。

2.因突击工作或外出长途,需临时加油的,须电话向办公室事务管理科申报,经同意后用公务卡加油,事后凭发票,经随行人员签字证明后,按规定签批报销;未经申报备案的,费用自理。

3.加油卡需充值时由事务管理科科长提出申请,经分管常委批准后实施。

五、公务用车及其它车辆管理

1.所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,统一调度,提高使用效率,降低使用成本。

2.严格执行用车审批登记制度,办公室建立用车台账,记载车辆运行情况。

3.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。用车结束及法定节假日,车辆必须停放委机关停车场。严禁非执行公务期间将车辆驶入或者停放于住宅小区、购物娱乐场所,严禁擅自改变行车线路和使用时限。办公室事务管理科不定期对车辆停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。

4.严格规范用车行为。不得公车私用、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,不得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,不得擅自驾驶执法执勤车辆,不得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,非履行执法执勤的公务活动不得使用执法执勤车辆,机关非执法执勤人员不得使用执法执勤车辆。执法执勤人员弄虚作假、违规使用车辆的,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5.办公室要加强对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,切实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。

六、驾驶员日常管理

1.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,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,严禁违章驾车,不开疲劳车、不开酒后车。

2.严格执行作息制度。办公室事务管理科负责驾驶员上下班情况的督查考核。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,上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的,应在办公室等候工作,收车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到,不得离岗、串岗。严格请销假制度,因故外出不能出车的,需提前向办公室事务管理科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;因病需要休息的,一律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,并经批准后备案;如遇急诊和特殊病情一时无法取得医疗证明的,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备案。驾驶员请长假或离职等,要做好车辆移交工作,必须把随车相关资料上缴到办公室事务管理科,经验收无误后,方可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。未经审批拒不出车的,视情从严处理。

3.严格服从调度管理。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,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。严禁私自出车。驾驶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,严禁呼叫不应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,行车途中不得使用手机或抽烟,如遇办公室或紧急事宜确需通话的,应到就近服务区或其它道路的安全地点停妥后接打联系;驾驶员应以充沛精力和良好状态保证安全行车。

4.严禁公车私用,严禁公车私驾,不得将车辆借(交)给其他人驾驶;非工作需要,禁止将公车停放在娱乐场所、学校、风景区和住宅区等场所;严禁“私拉乱跑”,如造成事故,由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,并予以辞退处理。驾驶员不得带私客或擅自改变行车时间和路线。

5.爱惜所驾车辆。及时办理车辆年检、保险等相关手续,因驾驶员疏忽而导致车辆脱险脱审的,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。注意车辆维护保养,定期进行车辆检修,经常检查车辆主要机件及水电油状况,定期更换机油和易损配件,始终保持车辆良好状态。定期清洗车辆,保持车辆整洁。爱护随车物品,做到人离车锁。

6.定期报支费用。用车结束后,当月凭派车单或者其他有效凭证,经审核、审批后到办公室报销费用。

7.严于律己,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。尊重领导,团结同志,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,文明服务。到镇(街道、区)调研检查时,不得收受、索要物品,更不得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活动,一经发现,立即予以辞退。

8.驾驶员要严守秘密,不得随意传播乘车人员谈论的工作与私人信息,如有泄密违纪现象,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。不得在行车途中与用车人攀拉闲扯,不发表恶意或不当言论。

9.每次出车驾驶员要严格按派车路线行驶,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行驶路线的,应由随车领导决定并向办公室说明。如驾驶员私自变更行车线路,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,机关概不负责。

10.严格驾驶员考核。加强对驾驶员的督查考核,被督查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,扣发当月考核工资。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,一切责任自负;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,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,并按规定解除劳务合同。因违规使用车辆被举报或者媒体曝光,经查属实的,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月、纪律处分、解除劳务协议等处理,并扣发一定数额的年度综合奖金。


 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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